初選案宣判那一天,我身在美國華府,和幾位香港舊朋友聚舊,其中一人是黃之鋒的親密戰友。看到判決,屈指一算,他應該還有兩年就可以放學,理應之後海闊天空。
然而,大家很快就想到《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北京高調點名的只有三人:黎智英、戴耀廷、黃之鋒,前二人都有自己為主體的所謂「國安大案」,會否讓黃之鋒輕易出來?
於是,開始討論到政權如果要生安白造,可以怎樣多控告他其他罪名,去延長他的監禁時間。有人提出可以控告他在監獄打鬥、紀錄不良好要「加監」,這是對囚犯的常見做法;有人想到可以連「監獄內隨地吐啖」也變成罪名;更有人想到獄卒可以老屈他睡覺時發開口夢高呼「光復香港」,從而控告他「煽動」。
不過和真正的極權相比,以上的天馬行空,原來還是及不上刻毒之萬一。
在黃之鋒放監前一年,「新香港」政權忽然在獄中再拘捕黃之鋒,而且是立刻提堂控告,罪名是《港區國安法》之中的「勾結外國勢力」、「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一類,「同犯」是羅冠聰和其他不知名人士,「案發」日期則是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也就是整整五年前。
這五年來,黃之鋒基本上就是在獄中渡過,一切可以被搜查的所謂「證物」,早就被全部抄家帶走,很難想像為甚麼要五年之後,才發現一宗「全新的舊案」。邏輯更不通的是,如果花了五年時間發現舊案,理應「證據確鑿」,現在卻又說需要「繼續蒐證」,所以押後審判。
唯一邏輯上可以解釋的是五年後,忽然出現了一個可以作供的關鍵證人,否則任何方向都指向一個客觀現實:政權不希望他可以被釋放出來,一定要他長期留在監獄,以免他自由後離港成為國際新聞焦點,再成為全球港人領袖。
事實上,相信沒有人懷疑政權有這樣的動機,只是沒有想過可以「去到咁盡」。
《港區國安法》這樣的「大案」,就算長期不審訊,自然令黃之鋒刑滿後也不能保釋;判刑的時候很可能他現在的「罪名」已經服刑完畢,也就是不能享有同期執行的待遇,因為是「新case」。
這類「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名動輒判刑十年以上,這次似乎已經認定了黃之鋒為所謂「黃羅集團」的「主犯」,主犯的最低消費就是判刑十一年,最高可以終身監禁。根據政權的邏輯,羅冠聰離開香港後的行動,如果都硬說是和黃之鋒「合謀」,自然要有甚麼「證據」都輕而易舉。而且經過連串案例,幾乎沒有減刑的空間。
假定由黃之鋒在2026年刑滿開始計算,如果要再監禁十一年,可能需要2037年才放監。他在2010年14歲出道成名,不經不覺現在已經28歲,如果這條「罪」真的罪成,可能出獄時已經40歲,變成一個中年人。這是多麼恐怖的概念。
日前才有朋友很樂觀的預言,中聯辦換人,代表極左路線終結的開始。想不到沒有最邪惡,只有更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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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01:50:16 +0000 UTC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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