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工黨政府提出修訂《2003年引渡法案》關於香港的安排,其實是把香港從「Category 2」降級為「Category 3」,由基本上有義務正面回應政治犯外引渡要求的友好司法區,降級為沒有任何協議的「其他地區」,與中國、北韓同級。單看這一點,和英港「重啟引渡條例」完全是兩回事。
但這不代表沒有灰色地帶。
2020年後,英國和「新香港」雙方都凍結了引渡條例。對英國而言,凍結不同終止,香港依然屬於《2003年引渡法案》的「Category 2」。其實無論是哪個 category、有沒有引渡條例,都不代表「新香港」政府不能提出引渡要求,也不代表英國政府一定不會回應。
於是問題來了:凍結了條例,應該是當作沒有條例存在,讓香港屬於「Category 3」?還是繼續留在 Category 2,然後打星*?這是有差別的。
上屆保守黨政府一直沒有將香港正式降級,可能是覺得「凍結」後可以觀望一陣子,但也可能是刻意製造灰色地帶:要是「新香港」政府提出個別要求,英國是當作「Category 2」處理(不涉及政治的大都會同意),還是當作「de facto Category 3」處理(門檻更高),可以留待屆時才決定。
但2020年距今已經五年,這樣的灰色地帶是不可能長期存在的。用這個角度看,將香港降級為 Category 3並不會增加了在英港人的風險,因為就算是凍結協議中,也不代表英國一定不會回應「新香港」的引渡要求,現在只會名正言順把門檻再提高。
但如果英國逐步和「新香港」破冰,承認「新香港」有法治,將之當作台灣這類法治政體開待,3A類和3B類的處理,就可以很不一樣。須知現在威權國家針對異見人士,很少會直接動員國安法,通常都是羅織其他罪名,例如經濟犯罪、逃稅、發放虛假資訊這些,要精準判辨政治犯具有一定難度。但如果要求引渡的是北韓,單是送回北韓後的很可能得到不人道待遇這點,已經足以阻撓絕大多數的引渡要求。所以關鍵其實是英國把「新香港」歸類為「類台灣」還是「類中國大陸」,而不單是法案本身。
目前情況看來,如果因為2019年有任何參與反送中運動而來到英國,而被「新香港」要求引渡,一般相信英國政府會處理的可能性極低。而要證明不應被引渡的,其實也有現成機制。那英國高調講一套、做一套,其實又是為了甚麼?要說給誰聽?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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