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公眾地方,有一個名詞近年老是常出現:「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r)。本來這是社會科學概念,指一些有違社會規範的行為,例如醉酒鬧事、家暴、種族歧視、童黨等等。概念上,如果這些行為全部消失,相信不會有人認為這不是好事。
問題是「反社會行為」的定義,和絕大多數左翼概念一樣,都很難絕對一刀切,很多時候都要靠 common sense 判斷,否則很可能本末倒置、削足就履。這就是「左翼」和「左膠」的分別。
說這些,因為聽見一些有關案例,確實和我心目中的 common sense 有大段距離。
話說在英港人朋友某日在家,發現門外有一大批童黨叫囂,更有疑似打鬥或企擅闖民居的跡象。這類行為,在派對過後、或球賽散場後頗為普遍,起碼警察見怪不怪。朋友擔心童黨會闖入家中,於是走出門外驅趕,提醒他們放低聲浪,並宣示這是私人住宅。本來以為就此了結,想不到幾日後,有關部門真的有跟進,不過不是跟進童黨,而是有人投訴當日朋友嘗試驅趕童黨這個行為和用語,屬於「反社會行為」。
另一位朋友某日乘坐Uber,司機似是外來新移民,大家的英文口音都不是地道,有溝通障礙並不為奇。到步時,司機問了幾次具體位置是否停那裏,問了又問,朋友說「你已經問了好幾次了」。下車後,打開app一看,原來司機已經投訴乘客使用了「abusive language」,雖然只是公司app,但已經要一輪解畫。
這類故事聽過不少,相信不是個別例子,而是結構性的。
把「反社會行為」用法律框架處理,源自二十多年前工黨貝理雅政府的政策,這些年來一直充滿爭議,但也和其他左翼政策一樣,逐漸成為難以討論的禁忌。被指「縱容反社會行為」的後果可以很嚴重,就像任何關於種族歧視的指控都可以成為刑事罪行,哪怕「指控」可以很random,例如香港人說「鬼佬」、而令對方感到被冒犯,已經足夠。
無論原意多麼好,法律條文怎樣寫,其實根本不用引經據典,正常人也可以即時研判:以上案例是有違common sense的。如果長此下去,又會有甚麼後果?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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