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社交媒體報導,有「境外」犯罪集團近來活躍「新香港」沙田寶福山,目標是名人、富豪的先人骨灰(其中一位受害人是翁靜晶律師的已故丈夫 師傅)。盜竊到骨灰到手之後,就會找到目標後人,勒索天價「贖金」。這樣的作案手法人神共憤,也虧有人可以想得出來。究竟是怎樣的時代,才會出現這樣的罪案?
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法治」和「依法治國」的差別。
我們解釋過很多次,如果「法治」的定義就是「犯法就是犯法」,那納粹德國一定是「法治」最「好」的國度。而「納粹德國法學」的祖師爺舒密特,正是此刻中國大陸法學界推崇備至的「法學」權威。
但真正的法治,在法家的嚴刑峻法之外,還會根據習慣法、不成文convention、社會風氣等等管治,因為無論是怎樣無孔不入的法律,都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犯罪的方式,社會規範從來比嚴刑峻法重要。
世界各地的墳場都會下葬一些名人、富豪,但絕大多數的墳場,都不可能有頂級保安戒備。在這個角度看,可以說是不合理的:一個富豪如果被綁架,假定可以被勒索幾億元;那他的已故先人骨灰被「綁架」,就算打個折頭,也可以是天文數字,為甚麼沒有任何保安?答案自然不是後人不孝,而是這方面的「保安」,一直交由社會規範負責。
用這個角度量化,就可以知道「社會規範」的價值,絕對是天價。
幾十年前的香港人收入遠遜現在,但從未聽聞這類有「創意」的罪案出現,因為昔日的社會規範是清晰的、有效的,部份也全靠小政府: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都可以做,但同時這個龐大的空間,就交由民間約定俗成去規範。
無論是東西方的任何文化、約定俗成,打擾先人,絕對是十惡不赦。畢竟盜亦有道,就算是黑道中人,知道有「同行」用這樣的方式為生,也會恥與為伍,就像獄中囚犯會自發特別「關顧」同倉強姦犯一樣。
有甚麼國度,會主動破壞這些行之有效的社會規範?就只有絕對無神論的國度。拆祠堂、刨祖墳,在某國全民「運動」期間成了家常便飯;雖然今天秩序恢復了,但規範破壞了要重構,就要好幾代人才能恢復。
當一個社會沒有任何信仰,只有利益和「唯物」,自然沒有甚麼是不可以做的。既然貪官污吏以權謀私是「改善生活質素、促進社會流動」,為甚麼不可以「綁架先人」勒索?
其實這類案件,一定涉及集團,不可能是個人行為。既然是集團,要偵破的難度就不會太高。這個地方一方面有全球最高薪酬、資源最不成比例的警力,卻全都用在所謂「國家安全」身上;另一方面,又可以光天化日出現這類罪案,任何人都知道是何等不合理,一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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