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國安法 Vs 普通法:為甚麼商界應該憂慮?
Added 2020-06-09 11:24:57 +0000 UTC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或大力干預)戰略資產(例如能源、銀行、媒體)相對普遍,卻局限了由下而上商業行為的創富空間,也更容易以各國「潛規則」運作。
普通法則非常重視案例判決,由司法獨立的法庭,根據實際情況,理解同一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官無形中有了創法、釋法能力,獨立性大得多、也不用理會來自行政機關的「指導」。而且普通法案例可以跨國援引,無形中服膺一定國際規範,商人即使缺乏頂層關係、不了解國情和內部資訊,也傾向相信行普通法的地方,可以公平保障他們的權益、合約精神和產權,整個營商環境尊重大市場、小政府原則,融資自然較易。遇上金融風暴時,大陸法地方習慣動輒「依法」國家干預、接管、托市,普通法地方則傾向以證卷規管、協助市場、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Comments
咁佢地究竟係陽奉陰違鋪緊後路,定係個短期risk reward 夠吸引所以唔反枱?
katrina
2020-06-11 05:10:30 +0000 UTC代理人其實也有風險的
Simon Shen
2020-06-10 16:18:45 +0000 UTC外國商界同政界都有一個短視嘅問題。佢地唔係唔知長遠嘅壞影響,但好多作為代理人唔係真老板嘅就淨係睇眼前,因為可能燒到佢果時佢已經不在其位拍拍屁股閃左人
katrina
2020-06-10 09:58:59 +0000 UTC鄭教授。。。。。
Simon Shen
2020-06-10 09:10:19 +0000 UTCif it's turning HK into Shanghai, then why not moving to Shanghai directly?
Simon Shen
2020-06-10 09:09:19 +0000 UTC今日信報見到依篇藍到發黑既文,反智都爆炸: 鄭赤琰,信報,2020年6月10日 普通法與國安法是兩套不同司法原則 本港法律界有人振振有詞說這次全國人大制定的「港版國家安全法」要附從於香港的普通法,即依普通法的原則去執行國安法。包括:舉證的責任歸控方;除非百分百證明有罪,否則放人;法律沒追溯權;不得入屋搜查除非取得法庭批准等等。這個看法得出的主張是指「一國兩制」容許特定的普通法獨立於大陸一邊的法律,兩邊的法律有同等地位,誰也不從屬於誰。這看法應用在一般的法治事務,確是如此。但是用在「國家安全」的法治事務,看法就有別了。 因為「兩制」若完全對等,即使屬於「一國」的法治事務,即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務如國防,外交等也讓普通法全權處理的話,香港的法治地位豈不等同於國家的地位了嗎?事實上在《基本法》第十九條已寫明屬於國家行為的事務例如國防,外交等,香港無管轄權,除非向中央政府取得特批,否則無權處理。從這第十九條來理解,可見特區的普通法無權管轄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務。 國家安全涉及分裂國家主權涵蓋極廣的犯罪行為,即使由國家授權普通法來管治(特別授權),經特區普通法法庭審結後,負責國家事務的全國人大常委仍然可以通過國家賦予的憲制最高權力對案件作出「釋憲」,若發現違憲,便有權給予不合法論處。這情況在過去23年已發生過被人大常委「釋憲」的事件,可見普通法的法治地位不能包括國家行為的事務,是不容質疑的。 在理論上,在「一國」之下存在兩個不同的制度,在兩地涉及的國家行為事務,最完整的做法是兩地都設立國家機關專門管治涉及國家利益的事務,但是香港對比大陸無論是人口與土地都不成比例,沒有必要在港設立那麼大型的國家機關,因此便想到在《基本法》的第43條指定特區行政首長代表中央與港人負責特區管治事務,包括國家事務也授權特首處理。 這樣的安排在理論上仍是將國家事務歸國家機關管治,這便說明了為什麼一旦出現要人大常委「釋憲」時,要由特首提呈。因為特首有代表中央的身份,也因此說明普通法的地位只能與大陸一邊的法治對等,不能將其提升到與國家對等的地位,否則便是將香港提升到主權獨立的地位了。 明白到這點,便可以看清楚:國家安全法乃是管治特區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國家大法。如果當成一般的刑事案件來處理,必須依從普通法的定罪原則,那是合理的。事實卻並非如此,因為觸犯國家安全的罪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政治學上,把這種罪行歸類為「政治犯」。而「政治犯」又可分為一般的反政府的「政治異見分子」和反國家的「分裂主義分子」。前者不是因為反政府而犯罪,而是因為反政府行為中觸犯法律而犯罪。 這類罪犯一般都會用普通法的刑事罪行被處理,在處理這類政治犯須遵守普通法中的「程式法」進行搜證與起訴,一旦發現不遵循程式法的地方,法庭便可宣判無罪釋放。即使依程式法辦事,依法審訊仍須依照法律條文對簿公堂,普通法的原則是要百分百證明犯法沒有疑點才能宣告罪名成立,稍有疑點也無法入罪。後者不是反政府而犯罪,而是反國家的罪行被起訴。在《基本法》第23條所列出的7項罪名都屬反國家的罪行。全世界不論是什麼法律系統,普通法系統也好,大陸系統(Continental Law)也好,都會將反國家的犯罪分別對待,即一般的刑事法用不上,要特別訂立《國家安全法》與其執法機構從嚴處理。 就以香港來論,在港英時代的普通法之外另有一套《國安法》專門用來處理威脅到政府存亡的罪犯,例如反殖民地主義、反帝國主義、反資本主義、要求獨立建國等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罪行,一般英國殖民地這套《國安法》避免用「國家安全」,改用對「女皇/英皇不忠」代表國家。這種不忠的子民便等同於「反國家行為」,處理這類罪犯會另外制定一套「公共安全法」(Public Security Acts)或「公共秩序法令」(Public Order Ordinances)。 其執法機構一般稱為「政治部」(Special Branch),這個部門絕非一般的普通法執法機構那樣必須透明,而是要隱秘行事,無論偵察疑犯或是捕捉疑犯都會秘密行事,甚至採用「放蛇」的方法把政治部人員拿去滲透任何他們感到有犯罪傾向的政治組織。 這樣的「政治部」,在特設的法令與執法機構下,在港英時代風行是眾所周知的事,但其執法卻隱秘到十足神秘的地步,令到所有參政者「談虎色變」,深怕被「政治部人員」跟蹤,或三更半夜摸上門來抓人。 這方面的經驗,在九七前出版的羅亞著《政治部回憶錄》有相當詳盡與精采的經驗描述。讀者有興趣可到圖書館翻閱,但這個安全法令在九七前被取消,其執法機構也告解散,這一來出現了九七後的安全法令真空。政治不法活動也就趁虛而起。既然第23條無法制定法律,由人大立法填補這個真空,是順理成章的事。 這種專責處理「政治犯」的法律之所以不用一般普通法的原則辦案,最基本的考慮是「政治犯」不同於一般刑事犯的地方,是前者的犯罪不但採用暴力推翻政府,而且是有組織的群體犯罪。一旦出現這種政治危機,普通法慣用的一般原則,司法程式見長,要慢慢審,要百分百證明犯罪無疑點,若以這個程式要處理「孤狼式」的刑事犯,可以慢慢去磨,社會成本不大。但要處理群體的政治暴力事件,普通法的繁文縟節「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因此實行普通法的英美澳加等國也都具備另一套專責處理「政治犯」的國家安全或稱「公共安全法」,其處理手法乾淨利落,快刀斬亂麻。 就以美國的「反恐法」與「愛國法」處理「政治犯」的程式來看,虐待疑犯,屈打成招,已成為處理「政治犯」的常態,那還有普通法原則可言,這種情況研究美國「Law Enforcement」的人都瞭若指掌。香港的大律師袞袞諸公不可能不知道一般刑事犯與政治犯有兩套法律與執法機構並存的現象。 因此,主張將人大制定的「港版國家安全法」交給特區法庭完全用普通法原則去處理,如果這行得通,香港便不會積累了一大批候審的案件,連2014年非法佔中暴力襲警的大堆案子仍無法排期審訊;而且員警抓人法官放人已成了市民街頭巷議的問題,這正說明了普通法那套原則「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連前最高法院法官烈顯倫也撰文指出香港面對政治暴動出現法治失敗。若把「國安法令」也交到香港法庭用普通法原則加以「漂白」,但黑衣暴力會被「漂白」嗎?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2020-06-10 08:09:45 +0000 UTCThank you for speaking the truth. Some business people are still dreaming if they think this Security Law is good for business.
2020-06-10 03:58:31 +0000 UTC感謝, Simon 要言...., 給大眾法理邏輯長知識..
鏡 鏡
2020-06-09 16:05:24 +00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