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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時空】魔鬼細節:港版國安法第二十條與港台關係


港版國安法條文終於公佈,範圍定得最廣的,首推關於「分裂國家」的第二十條,因為除了打擊港獨,還直接涉及台灣。對經常往來港台兩地交流的朋友,必須特別注意。

先看條文: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三點,假如應用到「港獨」身上,大概分別指明確主張香港獨立、主張通過修憲達到實質獨立的「法理獨立」、和主張英國管治的「歸英派」。由於「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按字面解讀,甚麼是「參與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的「行為」,可以訂得很闊,自行領會。

這裏想說的,是另一層面:「將中華人居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這條文,也適用於台灣。

在台灣政壇,雖然明確主張「台獨」的主流政黨不多,但民進黨雖然名義上廢除了台獨綱領,歷屆民進黨政府提出的兩岸主張(例如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加上國民黨李登輝時期提出的「兩國論」,都被中國官方批評為搞「漸進式台獨」、「實質台獨」、「法理台獨」等。北京高調批評蔡英文,就是因為她沒有明確承認「九二共識」,這已經足夠被演繹為「非法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

對香港人而言,大概沒有能力「組織」、「策劃」、「實施」「台獨」,但「參與實施」的範圍,卻可以隨時誤中。例如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整個台灣政策,都可以說是符合上述第二點,而與台灣執政當局交流,會否已經是「參與實施」這種「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每年台灣大選,陸委會都會招待大量香港觀選團,成員包括建制派議員,這又是否「參與實施」「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2003年,當時還是處於最激進光譜的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到台灣參加研討會,主辦方是李登輝支持的群策會,協辦方是民進黨政府的陸委會,開幕嘉賓是陳水扁,而劉慧卿因為說了句「不管兩岸統一、還是台灣獨立,只要是台灣人民的意見,我都尊重」,就被指為「台獨言論」。雖然是17年前,當時已經彷似預演了今天的情況:劉慧卿當時的邏輯,類似後來香港「自決派」的理據,當時就被建制區議員指為「對基本法發假誓」、要求警方對她拘捕,可見這類思維早已在北京部署當中,只是今天終於化為法律而已。

假如案例發生在立了國安法後的今天,香港人在類似場合,再發表類似講話,雖然只是說「尊重台灣人民」,很可能已經犯了國安法第二十條。甚至再退一步,假如只是出席、而沒有發言,但組織單位的背景在北京眼中就是搞台獨,這名香港人是否依然犯了法?不知道。

邏輯上,只要進入台灣,就要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不可能認可「中華民國」,這就是「兩國論」。而申請簽證,必須簽名認可「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行為也是根據這政府的規範,很難不說是「參與實施」「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然則條線點劃?

在民情相對平和的2003年,劉慧卿的台灣行,也演變成極左派眼中的「重大政治問題」。在2020年,又會怎樣?未來正正常常的港台民間交流,怎樣才能避免觸碰政治地雷?我們真要走到日常生活泛政治化的一天嗎?

Comments

感覺將來所有律法都做個QR code就夠了。

yuenf

As expected the NSL has a broad but very vague application. Does it mean even travel to Taiwan may constitute an offence? Also the NSL applies to those not necessary holding HKID and to activities conducted outside HK. Due to its broad application, does it mean even “discussions” with foreign journalists constitute an offence?

Jon T

魔鬼不在細節,卻是在訂細節的魔鬼本身,因我們已不在「法治社會」而在「人治社會」了。其實「細節」只是個劇本,其餘的事如選角、場地、導演和發行日期,「監製」早就計劃好了。

John W

All hell let loose! 做乜都可以犯法,但係全由個 special office 去決定執唔執法。如果嗰D officers 得到好處,咪無事囉。好快就會開動嗰 corruption 機器,對香港嘅傷害,比拉黃絲頭目更深遠。

g_dot_helen

白色恐怖,任意拉人,同大陸冇分別

Jun Ip

真的沒有了解細節的意欲,根本莫須有任砌,現階段只得沉著應對,堅守信念!

Sandy Chan

重點不是法,如台灣商人可沒問題;任意才是。

Dennis Ng

首先,要拒絕台灣商人境,係拒絕所有台灣交流...(玻璃碟)有大批大批睇住香港,去台灣可能比從前困難左,(從來商的香港人在台灣高危⋯⋯)

華恩 張

其實個條文寫到咁,點都會犯國安法啦,驚都無謂

Sean Leung

真心寫成咁 外資先真係擔心 係又中唔係又中 慢慢周交換人質陸續有黎 2個換1個唔得 10個換1個

Good Year

想請教:是否不論國籍(包括外籍人士)、不論是否在外地(不是香港、大陸、台灣)發表對大陸不利言論,也屬觸犯該法?

Mickey Ng

係咪條文理解上攞入台證就已經犯法?

牛 肥

正面啲睇,其實中共立一條人人都有幾會中嘅法律就證明中共冇棋, 宜家機本上係show hand 咁嚌. 相比起英國, 英國仲有好多招可以反制, 包括制裁, 進一步俾BNO更多權利, 凍結林鄭家在英資產, 禁華為5G等等…

Arnold Chan

:(

ET Jasper

政治化地生活是不太可能的,香港人去台灣多過去長洲、大嶼山,一個入台証就就可能同國安法有抵觸⋯⋯不太現實!

豬小姐

國安法條文確係令人細思極恐;不過其實又咁諗,條文定義極寬鬆,旨在賦予國安警察無上限權力作全方位打壓,而最終一切都只會是北大人說了算,到時要你有罪,你就有罪。對比起條文嘅陷阱,我覺得法治嘅真真正正死亡更恐怖,更令人無力。

Jim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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