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香港土地私有產權的警號:恆隆未能購入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房產,代表甚麼?
Added 2020-12-30 23:01:59 +0000 UTC
表面上,這是大地產商和大國之間的地產交易,和一般市民無關。但仔細思考,魔鬼在細節,非常值得憂慮。
事源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出售總領事官邸等房地產,原本已經由恆隆地產以25億港元投得。美國總領事官邸位於山頂黃金地段,這次出售的則是壽臣山道住宅;恆隆本身就有山頂商場,有經營黃金地段track record,競投合乎商業倫理。加上恆隆主席陳啟宗一方面是美國公民、Asia Society的香港中心主席,另一方面是梁振英陣營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等金主,處理這宗涉及中美雙方的交易,本來也合乎一切潛規則。
但最新消息傳來,交易要告吹,港府表示「嚴格依照中央就美駐華使領館處置房地產規定行事」。這法源可以追溯至《基本法》第13條,也就是和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為甚麼賣地會是「外交行為」,源自中國外交部以下要求:「根據對等原則,中方要求美國駐華使領館,包括駐港澳總領事館,在租賃、購置、出售或處置房地產等時,必須提前向中方提出申請,並獲答覆同意才可進行。」由於這宗交易未獲中方同意,所以港府的土地註冊處就無權自行處理。
這些年來,我在大學有一課名叫《External Relations of Hong Kong》,探討的正是《基本法》第13條的灰色地帶。簡單而言,只要任何事物被中央政府演繹為「與外交有關」,就不再是特區政府內政,中央政府可以自行處理。
例如香港教育制度假如令香港學生不愛國,就屬於「一國」;香港郵政署要是發行「崇洋媚外」的郵票,也可以是外交事務。現在有了國安法,本來已經無須動用太多第13條,也能產生同樣效果,但必要時,就像這次,第13條也是另一把尚方寶劍。
那和我們一般市民的物業,又有甚麼關係?
很簡單:要是中央政府認為某項物業屬於「外交層面」,它的土地擁有權、使用權,就會提升至一國層面,此所以美國領事館物業不能自由買賣,中央政府在香港購買的物業自然也是「一國」行為。
舉例:假如黎智英被國安法定性為「美國間諜、特務、代理人」,他的公司是否也等同屬於「外交層面」的企業?他持有的物業,是否已經屬於「外交層次」?
而且,根據十年前的「剛果案」的人大釋法,香港特區政府對主權國家的任何商業行為,都不能使用有限豁免權,而要跟隨中央政府採用絕對豁免權。然則某國大使館在香港租地而欠交租、或買地而欠尾數,是否也是一國行為?(這類案例還真的發生過)
再結合許智峯案,一人「出事」(甚至還未有被國安法通緝),已經足以令全家包括父母妻子的銀行戶口被凍結。
根據同一邏輯,牽涉到國安法的任何人,他的私產已經屬於「一國」層面,甚或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這「外交」行為,他/她的私有產權,能否倖免,似乎沒有懸念。
Comments
又係黨說了算⋯
Fevrier
2021-01-01 09:13:26 +0000 UTC太不可理喻了!!!
Elaine Yip
2020-12-31 13:43:56 +0000 UTC再鼓勵資金離開香港。 一切都在名義上,實際上矮化香港。
Descartes Vincent
2020-12-31 05:14:58 +0000 UTC本來這是上綱上線、天方夜譚式的假設, 但在新香港, 又有什麼是不可能的呢?
Waldo Rehberg
2020-12-31 02:50:42 +00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