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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時空🇭🇰】大清律例復活:一夜之間,國安法變成有罪假定


昨天黎智英案上訴判決,而昨天晚上,就在台灣遇見同一機構的高層。而事實上,就算是路人甲,對這樣的判決,也只會無言。

律政司的理據是,香港的普通法法律有無罪假定,但國安法屬於另一個體系,屬於無罪假定並不存在,由於黎智英被控的罪名足以判決終身監禁,所以不應予以保釋。

但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條:「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換句話說,根據上述「邏輯」(or whatever la),雖然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有無罪假定,但這個「假定」純粹是一個「學術討論」,至於在操作層面,這「假定」並不能賦予被告的保釋權,也就是毫無意義。

進一步推論是,任何以國安法控告的人,都可以不經審訊,就被無限期關押,儘管「學術上」,他們依然是「無罪」的。

而且,即使他們是「無罪」的,國安公署依然可以根據種種理由,要求他們「送中」審訊。

說到這裡,還有人會認真研究國安法的條文嗎?基本上,每一個字眼都好像是法律用字,但其實又是毫無意義,明明說假定無罪,實質效果卻是假定有罪,這樣的語言偽術,放在21世紀的國際大都會,好比《大清律例》忽然復活,令人無言。

昨天資深大律師排名第十一的湯家驊忽然說出數年來第一句人話,說「無罪假定」說「真丟臉」,不少人以為他忽然清醒過來。其實,他的意思很清楚:控方應該說「國安法沒有必須保釋的假定」,不能「丟臉」地坦承「有罪推論」,這是嫌對方的語言偽術沒有他精通之意,大家千萬不要誤會。

上行下效,前線警察隨便指控任何人「違反國安法」,更是不需要理由: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眼神,就「夠做」。

這時候,想到古巴比倫律法,淫婦在水中沉下去就是有罪,不沉就是無罪,是為「神喻法」,介乎有罪與無罪假定之間,起碼比港區國安法「嚴謹」。

學海無涯,國安法實在是一部非常精彩的著作。香港人,2021年,有排學。

Comments

完係九品芝麻官?

Brett Ho

寫左上法律都唔駛跟,已經冇希望

Brett Ho

三個終審法院法官,以笫一庭法官不准保釋,而第二庭法官准保釋,兩者有差別,即有爭議為由,判決在二月一日再開庭審議可否保釋,而在此期間,應維持第一庭决定,即黎應繼續還押。 以小弟膚淺見識,第一庭當日只是告黎工業用地作其他用途,完全未涉國安法,不准保釋已是莫名其妙,其後警方加控國安法,才轉至第二庭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訊,而該法官根據國安法第5條,准予保釋,因此,兩位法官所審內容根本不同,律政司上訴乃針對第二庭决定,與第一庭無關,此三位終審法官為找維持還押根據,似乎隨手亂抓,可憐復可悲。

Pickles

個法一開始凌架普通法,跟住條文覆蓋全宇宙,衣家連少數條文定明的規限都可以直接無視。一次又一次破格。果然充滿中國特式。其實寫咁多晒口水啦,三隻字,"我玩晒" 咪得囉

James Green

你控告一個人,不是由你提出指控的證據,而要被控的證明自己無犯!這個極重大的原質性改變,被十一輕描淡寫帶過算。最慘終審庭同謀合污,跟中共唱同一場戲。哀哉,香港!

Franco Ng

Keep shifting the goalposts to suit themselves.

Jon T

我覺得活了這麼多年面對此偉大的宇宙法,真的書到用時方恨少,原來操作方法與字面上解釋有如此精妙關係,原來周星馳電影一早已參透一切神定律。

Doris Law

頂!嗰個「所謂」律政司在國安法頒布之初,信誓旦旦話「無罪假定」仍然適用於國安法,法治冇受損!真係不知所謂!

Andy Wan

等唔到過年,又係時候睇「審死官」了。

Fevrier

下⋯⋯

James Lo

本來就係萬能key.

Mayla

香港嘅司法界一定會變得越來越矛盾、混亂 🙄 然後徹底失去公信力,形同虛設⋯⋯

Jenny Tung

認同對衰11大狀既理解,人唔會忽然良心發現

Eury

“上自官僚下至村民,其判斷是非的標準是「善」和「惡」,而不是「合法」或「非法」。” - 萬曆十五年

AN05

重點是“依法”享有保障,大陸保障人權寫左落憲法,但實際上就.......另外今次見到大陸開始明刀明槍干預司法獨立,發文話如果法庭繼續比黎智英保釋,就可能會行使國安機構在港權力推翻法庭決定。從此可以見到,雖然大陸強調“送中”或者內地國安機構直接行使管轄權的機會不大,但實際上有這個機制存在,已經令法庭投鼠忌器改變決定。姐係雖然實際行使管轄權的次數不多,但有行使權力這個威脅在就已經足以改變法庭決定,某程度上已經干預緊法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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