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兩週年,警方不再唔見人,國安警再次行動,拘捕《蘋果日報》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 罪名是「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如以往上門搜屋還押,未知能否保釋。林文宗是上一輪拘捕五高層之後,主持《蘋果日報》最後日子的最高負責人,現在也未能倖免,國安警繼續強調「行動進行中,不排除更多人士被捕」。
然後最新消息傳來,國安警由再拘捕早前已被捕的陳沛敏、盧峯,據說更撤銷二人保釋,換言之似乎又是要即時還押。
這種逐個拘捕的白色恐怖,究竟是為了甚麼?邏輯上,不出以下可能:
通常的答案,都是all of the above,但根據《港區國安法》的設計,似乎第4點才是最容易解釋。日前我們介紹過《港區國安法》第33條「篤灰條款」的設計,現在再說一次:和普通法只適用於同一案件的污點證人制度不同,國安法的「篤灰」可以對「任何罪行」提供線索,都可以有效減刑、甚至免刑;而且和普通法的查案過程期間合作不同,國安法一開始就可以無了期還押,令「篤灰」的誘因大增。
正是這種法律,令執法人員可以有恃無恐濫捕濫告,只要某些被捕、被告人抵受不住,提供或真或假的線索,對「破案」就大有幫助,反正濫捕濫告也沒有任何後果。在普通法,被濫捕濫告可以反提控、可以司法覆核,公告天下、爭取輿論大有幫助;但在國安法,卻完全相反,固然沒有這些「港英法律陋習」,無論多冤枉,在未審先還押的龐大心理壓力下,當事人最起碼也會切斷外間聯繫、擔心任何直接間接動作和言論,都會成為被加刑藉口。
這種「法律」體制,無論如何「依法」執行,香港人都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現在實在是眼界大開,腦洞大開,學海無涯,難怪香港上下所有人對國安法的尊重,高山仰止,有如滔滔江水,源源不絕,要多感動,有多感動,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好,國家更好。
Weeky Wong
2021-07-21 16:21:51 +0000 UTCPatrick Lam
2021-07-21 15:35:32 +0000 UTCPickles
2021-07-21 15:22:39 +0000 UTCMW
2021-07-21 12:43:25 +0000 UTCWendy Lam
2021-07-21 12:18:03 +0000 UTCJoseph Chan
2021-07-21 10:12:13 +0000 UTCWarren Ng
2021-07-21 10:08:23 +0000 UTCLi Kaifong
2021-07-21 09:16:32 +0000 UTCJune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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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07:39:29 +0000 UTCChi Cheung Chong
2021-07-21 07:17:21 +00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