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同一日傳來兩宗消息:被控「唱歌賄選」的黃耀明被律政司撤控,條件是自簽保釋和18個月守行為;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鄒幸彤,在被未審還押兩個月後終於獲批准保釋。
這令我想起每次談論這些案件的荒謬邏輯時,特別是在社交媒體,無論是Facebook、IG還是YouTube,總會有一批人無限放負:「反正法治已死,香港早就不講道理,還說這些來有甚麼意思?」
上述論調,背後顯示的價值觀,其實和共產黨的唯一核心信仰:唯物論或「唯現實觀」,非常吻合。假如做唔做一件事、說不說一句話的唯一基準,就是「有沒有用」,還要是「即時有沒有用」,那麼此刻只應該做一件事,就是徹徹底底的投共入黨。假如因為明天看不到成果就變得犬儒,做回港豬,只關心吃喝玩樂,和自命清高的嘲笑還在付出的人,這種價值觀,同樣非常共產黨。
香港面目全非,不可能再回頭,明天只會更差,這都是人所共知。但與此同時,香港人相信的信念,卻反而傳遍全球,這是牆外的事;而牆內之所以還與大陸不一樣,則是因為還有人顯示種種態度:不一定是直接抗爭,也包括不同顯示香港人自由主義思想的行為。有時候做一件事情,正因為不知道有何效果,才會出現意料之外的成效,但假如甚麼都是放負,卻注定只有一個下場。
黃耀明案之荒謬,在於根據法律條文,實在是太過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加上建制派律師如湯家驊的論點實在太流,任何受過基本訓練的法官,都不可能解釋為甚麼不控告李家仁醫生和其他所有建制派案例,而這些案例的舉證,極其容易。假如不是大家努力把這些案例發掘出來,做好「膠事認真來辯」的思辯練習,律政司研判後續時,也可能不會立刻輕輕放下。當然,假如是「非做不可」的大案,自然不惜一切,但任何事情都有成本效益。當這宗案的成本效益不大、代價太大,就容易另外處理。
鄒幸彤案不能保釋的荒謬,也是同一原因:這宗案和「保釋門檻相當高」的國安法完全無關,甚至也和國安警完全無關,沒有任何remotely relevant的理據,採取不同的保釋標準,也就是根據香港法律,幾乎沒有不讓她保釋的道理。依然不批准保釋,自然是「大時大節就要行政拘留」那種「中國特色」,但要是如此輕微的控罪,也要長期還押多一兩年到審案變成常態,客觀上,只要多幾百人以身試法,香港監獄已經供不應求。本來的算盤,大概是純粹把人嚇倒,結果卻是把一個本來沒有多少人認識的鄒幸彤,因為她異乎常人的積極和信念,變成難得地國安法後還能冒起的抗爭英雄。
道路雖然崎嶇,但善惡到頭終有報,勿以善小而不為。互勉之。
Andrew Wong
2021-08-12 05:05:11 +0000 UTC悉尼 袋鼠
2021-08-06 17:11:20 +0000 UTCJackie Hui
2021-08-06 01:18:18 +0000 UTCHenry Tsui
2021-08-05 22:07:18 +0000 UTCStep
2021-08-05 17:06:35 +0000 UTCK小白
2021-08-05 15:39:11 +0000 UTCKW
2021-08-05 15:12:59 +0000 UTC德州公
2021-08-05 14:45:30 +0000 UTCjenlei
2021-08-05 14:34:40 +0000 UTCWendy Lam
2021-08-05 13:46:04 +0000 UTCByron Tsang
2021-08-05 13:25:38 +0000 UTCBrett Ho
2021-08-05 12:41:32 +0000 UTChk pig
2021-08-05 12:28:57 +0000 UTCChow Sindy
2021-08-05 11:16:49 +0000 UTCKin Li
2021-08-05 10:19:36 +0000 UTCDada Ho
2021-08-05 10:18:09 +0000 UTCGeorge
2021-08-05 10:12:26 +0000 UTC44yen
2021-08-05 10:09:23 +0000 UTC12345
2021-08-05 10:07:59 +0000 UTCChan Ivan
2021-08-05 10:02:30 +0000 UTCThomas Leung
2021-08-05 09:53:59 +0000 UTCSiuMing Jen
2021-08-05 09:16:49 +0000 UTCChung
2021-08-05 09:15:50 +0000 UTCJames Green
2021-08-05 09:13:33 +0000 UTCCF and WS
2021-08-05 09:09:36 +00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