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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進階:美麗新香港🇭🇰🇨🇳💰】假如《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施:匯豐還有迴旋空間嗎?

近日不少金融界朋友擔心,假如《反外國制裁法》如期在下次人大會議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無論是作為全國性法律立刻執行也好,留待內部立法程序buy time也好,長遠而言,都會直接逼使中美雙方攤牌,後果不堪設想。

在中國人大已經通過落實的《反外國制裁法》,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字面解釋,也就是說假如匯豐銀行一類目前食「兩家茶禮」的金融機構執行美國的制裁令,不再和林鄭月娥一類被美國制裁人士有業務往來,《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行後,就會立刻在「中國香港」「犯法」。假如真的是這樣,無異逼全球金融機構立刻「二選一」歸邊,這會是世界大戰級別的核彈型震撼,而要是在香港引起,實在難以想像震央中心的下場。

然而,這樣的憂慮有沒有escape clauses?我們細看條文,再參考目前業界流傳的說法,卻可能得出另一個方向的聯想:

首先,有上述憂慮的朋友,都是建基於一個前提:中國「依法治國」,「言出必行」。但這些雖然是耿爽、華春瑩掛在口邊的外交語言,卻與中國「口袋法」的國情背道而馳:假如中國願意做,任何時候,有沒有法例都可以做;但假如覺得未是時候,任何法例都可以被充滿創意的方式演繹,都可以備而不用。

要了解北京是否在草擬《反外國制裁法》時,已經打算了「備而不用」,魔鬼在細節,我們看一次條文,就會發現寫法微妙之處(就像《港區國安法》,不到了實質操作,種種奇怪案例出現,都不容易明白每一隻字的乾坤)。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4條,對「被反制者」,中國政府確實可以有無窮選項,除了禁止入境、限制國內個人和組織與其交往,還包括「抄家」:「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然而這種最嚴重的處分,只適用於國務院正式公佈的「反制裁名單」、和他們的直接延伸個體,而且後者還需要國務院明確補充,也就是並非automatic。假如匯豐銀行一類金融機構,不過是「配合」美國政府「執行」制裁,而不在國務院正式公佈的制裁名單上(例如龐貝奧),上述刑罰是不會加諸匯豐身上的。

那剛才我們說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這道條文,能否直接適用於匯豐一類案例?理論上是的,這是《反外國制裁法》第12條。但真正值得重點解讀的是,假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了這條法律第12條,「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又會怎樣?

這就是中國式法律玄妙之處:「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按字面解釋,和同一法律的其他條文不同,違反了第12條,並非犯了刑事,而只是跌入了民事訴訟。政府根本沒有責任有任何回應,只是「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同一條法案,同時包含了刑事和民事部份,兩者之間卻又故意寫得含糊不清,必要時似乎又可以搬龍門,自然是云云眾多中國法律特色之一。

根據上述精神,就算整條《反外國制裁法》作為全國性法律直接在香港執行,連本地立法程序也省掉,這算是外資眼中的worst scenario了,又會怎樣?

我們先代入林鄭月娥的案例。她是「我國公民」,被美國實行了中國定義的「歧視性制裁」,於是有了損失(假定是匯豐銀行配合美國制裁,凍結了她的銀行戶口),於是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12條,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訟(那時候相信可以直接在香港法院),要求匯豐銀行「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到了法院,法官有了這條《反外國制裁法》,可以怎樣判?

首先,自然需要林鄭月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被「歧視性制裁」,然後有金融機構配合(即出示被凍結戶口的資訊),再提出一個估計損失的價值(因為戶口被凍結帶來的不便的直接損失),去要求賠償,與及要求匯豐「停止侵害」(恢復戶口)。

法官可以判決匯豐賠償的損失,根據正常估算,都是相對微不足道的數字;就算是要賠償一億,對匯豐都是小事一樁,對林鄭月娥就是「安家費」。至於法院要求匯豐「停止侵害」,字面上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是沒有約束力的,假如匯豐繼續「侵害」,不過是若干時日之後再打一場官司;第二種是法院判決寫明某年某月之前,匯豐需要恢復林鄭月娥的戶口,否則就如何如何。這個「如何如何」,可以是「一次性罰款」(這次自然數額要大些,因為是直入庫房的),可以是最嚴重的充公資產、勒令停業,也可以是耿爽式的發一個「強烈譴責」聲明就了事。過去不少歐洲銀行違反了美國制裁令,最終都是「一次性罰錢」了事,雖然價碼很大,但表明了雙方都不希望「攬炒」。

換句話說,上述法律就是在香港出現,中國也有大量buffer:第一,這可能只是民事訴訟,政府角色只在幕後;第二,「受害人」林鄭月娥是否提控、何時提控,基本上全看外交形勢,主導權在北京(難道她敢自把自為?);第三,法院判決可以「依法」罰款了事,中方贏得面子,銀行又可以繼續賺錢,只是交了一筆保護費,各取所需;第四,香港的普通法程序曠日持久,假如是等待第一宗案例審完,才立了先例,這裏可以需時幾年,雙方根據微枝末節又可以不斷side track(參考孟晚舟案),都是一個無限期buy time過程。

除非中美 / 中英關係,那時候到了真正玉石俱焚的總決戰時候,法院才有可能從一宗民事訴訟案,判決「共產匯豐全部在港資產」這類極刑。但假如「攬炒」到了那一步,世界大概已經到了開熱戰邊緣、甚至已經開戰了,這類案件怎樣判,已經不能影響差到不能再差的大局(就像美國在二戰真正打仗時,也是會把美籍日裔人口關進集中營的)。

結論:閱讀理解問題,大家閱讀了這些,會感到安心了,還是更擔心?

【國際關係進階:美麗新香港🇭🇰🇨🇳💰】假如《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施:匯豐還有迴旋空間嗎?

Comments

不是凍結戶口,不開戶而已。 要開,大陸銀行做,之後美選擇性先滅少林再滅武當,至於D滙豐嘅昆倫派⋯

Dennis Ng

外國case違反制裁令的,被罰左錢之後係繼續違規的??

James 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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