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網友分享,說她的深藍男友經常以屈小姐邏輯在家「辯論」,經常的論點就是「你怎知道阿富汗人民不歡迎塔利班」、「怎知道香港黑暴唔係CIA俾錢」,這種思維模式,其實很值得研究。
為什麼中港幾乎不可能融合,除了價值觀差異,也是因為這種思維模式的差別。
香港人從小到大,都是普通法思維:證據主導,邏輯思維,無罪假定,反覆檢驗人證物證,證人需要誠實可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等,這些準則由幼稚園隔離位「舉報」同學「吿比先生知」開始,就是這樣處理。
記得我讀的幼稚園要每日祈禱,經常有同學「舉報」:「老師,佢祈禱無闔埋眼呀」。老師就會回應:「你唔開眼點知道佢無闔埋眼?」一句簡單的說話,就是說這位舉報人「不可靠」,而且無異於「自首」、而「自首」在普通法是不受《國安法》33條篤灰條例保護的。於是,我們從幼稚園開始就知道點先「吿得入」,而且舉報屬於道德上、利益上都是自毀的行為,以上一切,都和《國安法》精神完全相反。
根據普通法精神,我們假如要論證香港抗爭者是接收美國資助而產生,需要怎樣證明?自然是要看可疑資金來源,然後要毫無疑點證明是源自美國政府,包括需要美國政府支出或委託白手套的證據,否則只是個人行為,就像何志平斷正,根據美國法律,也只是他的個人行為,不是控告中國政府。而就算有個人行為,也要研判具體關聯度,例如何志平假如有合理理由捐錢予拜登、或任何人,只要符合美國法律,也不能證明這是中國政府收買拜登。
但根據《國安法》有罪假定精神,「capable of」已經犯法。就是有人捐款,capable of 派錢予人上街(可參考愛國陣營上街價),而又能「推論動機」,已經可以觸犯國安法。根據普通法精神,會有一萬個問題,怎麼證明不是這樣、這麼證明不是那樣,只要有一個說法成立,因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就自然無罪;但國安法,剛好相反。
習慣了採用「有罪推論」邏輯,在日常生活,自然根本不可能溝通。例如你假定了我收美國錢,就要我證明給你看「我沒有收」,但怎樣證明?永遠不可能,例如他會反問「你怎麼證明不是CIA給廣告你的YouTube頻道」,而我要證明「沒有一份錢的YouTube廣告來自CIA」,否則我就是間諜。
在普通法的世界,這樣思維的人,會被直接當作瘋子,在群體社會只會成為不受歡迎的小人。但在國安法的世界,這樣思維的人會被嘉許為「有正義感」去「維護國家安全」的「愛國人士」,而且還有制度,去鼓勵所有人變成這樣的人。
為什麼和小粉紅那麼難溝通?這就是答案。
Fevrier
2021-08-29 17:58:35 +0000 UTC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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