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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進階:美麗新香港🇭🇰】為什麼香港組織不得不解散?再解讀《港區國安法》第33條「莫須有條款」

香港公民社會全面瓦解,大大小小的組織紛紛解散,國際社會其實很難理解這種壓力,所以我們其實有責任要和國際朋友解說。而要解說,就必須理解《港區國安法》這種完全顛覆昔日我們對法律理解的「法律條文」,是怎樣設計的。

其中我們多次介紹過的第33條,可謂「重中之重」。除了有一條「篤灰條款」,還有一條「莫須有條款」。

先看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假如單看條文,缺乏imagination,其實是很難知道原來是可以這樣「活用」的。

但現在我們自然知道,第三點「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也就是「篤灰」),可以減刑、甚至免罪,而且「篤灰」內容不止限於當事人被捕的本案,還可以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關。由於拘捕、檢控在「新香港」「法治觀」根本是零成本,執法機關自然可以以「N+1」、「N+2」方式進行濫捕,也就是把鎖定的目標再往外推一層,希望這些「+1」、「+2」「從犯」「依法」「善用」第33條的「篤灰條款」,讓警方「破案」。

這種「辦案過程」,思維根本就是《大清律例》那種有罪假定,先把一堆無辜人士拘捕還押、不得保釋,然後讓他們協助「破案」;不但是破「本案」,還可以是天馬行空的任何一「案」。

根據同一「邏輯」,我們再看第一點:甚麼算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任何正常人,看字眼也是不會明白的。但現在自然就知道,只要當局放風,無論是通過《文匯》《大公》、還是鄧炳強,指控某組織是「疑似犯罪團伙」,根本不需要經過任何司法過程,這種「政治定性」,就會在社會廣傳。然後這些組織,根據第33條,就成了「可能犯罪的組織」,既然有關方面已經「打了招呼」,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自動放棄犯罪」,自然就是要解散疑似犯罪的組織了。

有些人會覺得:那乾脆讓政權主動去解散就好了,為什麼要自己解散這樣軟弱?關鍵就是這裏:假如政權直接以法律取締,當事人就不是「有效地防止」、「自動放棄」了;但一天政權沒有直接以法律取締,其實卻沒有人知道是否真的會行這一步,只是面對一個無底線的政權,只能「寧可信其有」。

當然,組織成員也可以選擇不解散,但那就是在一旦「真的」被捕時,不能再應用這條「莫須有條款」減刑。政權放風是沒有成本的,但漠視這種「風」的代價,卻又不是每個人可以承受的。就算組織核心成員有坐牢的準備,更外圍的成員呢?十年前的幹事呢?他們的家人呢?假如政權豁出去,總會找到「N+1」的拘捕範圍。世上除了共產黨,又有哪個組織的負責人,敢以無辜外圍人士的風險為代價,無限期頂下去?

在這角度而言,越是龐大的組織,越是容易瓦解。因為只要政權隨便放風,幾千人的組織一定有一些人主張解散保平安。大機構、大企業、大組織在西方社會勢力龐大、受文明法律保障,但在中國模式,像《蘋果日報》、教協、職工盟等,反而因為潛在人質太多,幾乎肯定被政權一恐嚇,就要瓦解。

這種「法律」,完全是中國古代法家的「法術勢」精神:「用質」。這種政權為了達到目的,不但以有罪假定取代無罪假定,還會以人質、物質來「依法」施加壓力。試問有誰沒有親朋好友、沒有資產?就算自己打算做烈士,又有誰敢主動把身旁不相干的人都非自願變成烈士?

在國際文明社會,會有其他組織去幫助當事人,例如法律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囚犯權益組織等。但在「中國模式」,卻會乾脆直接把這些組織標籤為「犯罪團伙」,予以取締。612、石牆花,在西方會是和平獎得主,在「新香港」卻變成犯人。

這種「法律」,根本不是為了講道理而設的,而是純粹為了嚴刑峻法的「有效管治」、瓦解一切組織、讓政權唯我獨尊而設的。為什麼香港的組織不得不解散?這就像1949年後中國大陸的所有組織,不要說政黨,包括宗親會、同鄉會、宗族、企業、公會、工會、商會、教會、廟會、黑社會,又有誰可以逃過這一劫?到了它們從新被容許出現,早就被奪舍。共產黨既然身兼這些所有組織功能於一身,又怎會讓任何性質的競爭對手出現?

這時候,那些外籍法官居然還在為《港區國安法》辯護,究竟是書讀得不夠多、還是太多太通透之故?

【國際關係進階:美麗新香港🇭🇰】為什麼香港組織不得不解散?再解讀《港區國安法》第33條「莫須有條款」

Comments

An authoritarian regime often makes use of hollow-hearted law as the embodiment of its ruling will, while it’s eager to paradoxically sell “the rule of law” signboard to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uly believe it or not has never been part of rulers’ concern. They hold a strong conviction of greed as an indispensable element in human nature that it’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wean addicts off money grubbing once money-hunters are hooked. What makes non-permanent overseas judges stay? Perhaps they still view the corrupt HK from an angle of the rule of law, in a naive attempt of giving a silver lining in the city’s downward spiral of political landscape. Keeping foreign judges in place, on the other hand, would stand the ruling party in good stead for displaying a “good” image of the city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henever I see people using their kind-hearted mindset to do bad things, a famous quote by Franz Kafka comes into my mind: “Evil knows of the good, but good does not know of 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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