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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大師導讀🇺🇳】國際法視野下的香港主權移交(五):《中英聯合聲明》與其他國際法文件的關係

根據Dagati的國際法學理解,香港被移除於聯合國非自治實體名單後,英國才能與中國在排除香港人民參與的前提下進行談判,並於1984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在所謂「一國兩制」的原則下,讓香港維持「五十年不變」。換句話說,《中英聯合聲明》的簽訂,功能上有效地「防止」了香港人民按聯合國第1541決議行使自決權,也令這個「統一」選項,毋須香港人民透過民主程序表達自己的意願。

有鑑於香港被剔出非自治領名單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基於聯合國大會第1541號決議對非自治領土人民自決權的保障,Dagati曾在1997年前,提議聯合國成員國應建議「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重新將香港列入非自治領名單上。Dagati強調,此舉並非賜予香港自決權,因為身為非自治領的香港本來就擁有自決權利。而重新將香港列入非自治領名單,一方面有助聯合國監督香港的狀況,直至香港人民建立足夠自主性、投票決定自己的命運,另一方面也至少讓香港的案例,得到在聯合國大會討論的機會。

至於《中英聯合聲明》,Dagati認為它其實不能在法理上終止香港行使自決的權利。《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允許因情況出現劇變而撤回、終結或中止任何條約,前提是如果:(1)各方簽訂條約很大程度是基於簽署時的狀況;及(2)情勢的劇變,根本地影響了條約原來釐定簽訂國需要履行的義務。

將上述原則應用到香港案例,Dagati在1992年指出:(1)六四天安門事件大大影響了中國政府容許「兩制」的公信力;(2)《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時,胡耀邦、趙紫陽仍是最高領導,某程度上,英國是相信趙紫陽的相對靈活性,才決意簽訂《聲明》,但二人的下馬、保守派回朝,抹殺了中共的最後公信力。因此,聯合國重新討論香港問題是合理的。平心而論,上述理據放在當時環境,未免牽強;但這些原則放在後國安法時代的香港,當英國也三番四次批評中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自然完全適用。

Dagati認為,聯合國有權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法理基礎,宣佈《中英聯合聲明》無效,然後再尋求將香港放回非自治領名單上,透過在大會上磋商、考慮香港人的意見,讓香港人自行決定自己的前途,而不是將一塊非自治領土的人民,像貨物一樣丟來丟去。Dagati認為,單以某段時空的歷史和地理因素,來決定一地「自古以來」的所有權,概念明顯已經過時。

時移世易,滄海桑田,2022年的中國已非當日可比,要在聯合國與中國打對臺,勝算可想而知。但有關香港的國際身份爭議,不會因此而消失,反而有不少國際法的視角,值得詳細探討。說不定到了時機合適,就是進行大辯論之時。

【國際關係大師導讀🇺🇳】國際法視野下的香港主權移交(五):《中英聯合聲明》與其他國際法文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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