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教科書要大搞「國安教育」,強調「美國、英國也有國安法」。因此,我們更必須理解為何美國、英國有國安法,而人民依然享有自由,但香港不可以。
這是為甚麼?
美國、英國立法機關由無篩選的真民主選出,民意反對的立法,根本不可能通過。而美國又採取三權分立,司法、立法、行政機關互相制衡,例如法院可以審視國會通過的法案會否違反憲法,確保即使出現惡法,違反人權之事也不會成為常態。而在法律框架內,不少人權法案都有凌駕性地位。美國的國安法律體系,都是在上述框架內通過的。
早在1798年,美國眾議院及參議院就通過了針對外僑及國內民眾的四項法令,合稱《客籍法和鎮壓叛亂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這可以視為早期的美國國安法。第一次世界大戰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先後通過《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外僑登記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 1940),以打擊境外勢力在美國進行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1947年,美國正式推出《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並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美國國安法由時任總統杜魯門於1947年2月26日向國會提出議案,28日在眾議院提出,3月3日於參議院提出。其後,在3月-5月期間,參議院軍事委員會主席Edward Gurney就法案舉行聽證會,法案於7月9日在參議院獲得通過、7月19日在眾議院獲得通過。7月26日,杜魯門總統簽署《國家安全法》法案,正式成為美國法律。
因為上述制度,這些法律不會破壞美國核心價值,基本上備而不用,和獨裁國家以言入罪、不斷搬龍門不可同日而語。這也是「法治」與「依法治國」的分別。
由於美英等文明國家的《國安法》,均是依照國家立法的原則,在民選議會上討論及投票,逐步完成法案審議,即使是9/11襲擊後,僅花了約一個月時間就通過的《美國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也有經過兩院審議及投票才得以推行。
然而「高度自治」、「一國兩制」的香港在推行《國安法》時,並沒有經過香港立法會的討論或投票(香港的立法會也不是民主選出),而是由中國的投票機器人大常委代勞,在全票通過後,強行加在香港的法律上,沒有任何民意認受,也沒有任何機制制衡。當時是2020年5月28日,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1人未有按下投票鍵的情況下,通過香港《國安法》立法決定草案,之前連香港的建制派也對草案內容一無所知。於6月30日早上,人大常委會以162票全票通過港區《國家安全法》,並於同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連香港市長也是當刻才看到全文。這種國安法的「立法」過程,和北韓法律程序一樣,效果,自然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