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一切訴諸「依法」恐嚇日日精采,而且創意十足。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越戰越勇,繼「搬龍門」以「抗疫」為名,宣佈個別醫生的所有免針紙無效之後,再拋出震撼性建議:有見大量醫護人員流失,在《港區國安法》後大舉移民,剩下的也紛紛逃到私營醫護機構,以逃避他領導的政府公營醫療機關,終於想到無敵解決辦法:「正研究強制醫護人員要服務一定年期才能離開公營系統」。
問題來了:這樣的「法律」條文究竟如何定義,又如何操作?
假如這是坦坦白白的北韓,反而一切簡單,隨時可以強制所有醫學畢業生必須先在公營醫療機構服務三十年,然後才獲自由身;如「非法」辭職或移民,則按國安法未審先囚論處。
但在普通法體系,如果任何自願加入公營醫療體系的人,都要「強制」工作(舉例)十年,然則離開的人如何處置?如果是罰款,不少公司本來都有提前離職的賠償機制,例如賠多少個月薪酬。但假如強制期限是十年,賠償金額卻是尚欠期間薪酬的兩、三倍,這樣一來,還有人願意加入公營醫療機構嗎?
要強制的另一個可能性,就是提前離開的醫護要負刑責,例如沒有「合理解釋」而辭職,就要坐牢,反正在無奇不有的「新香港」,沒有不可能的事。但甚麼是「合理解釋」?在自由社會,任何人都有權選擇職業,就算是一國元首,因為「私人理由」辭職的,也俯拾皆是。假如「新香港」公營醫護因為工作辛勞而辭職,是否不可以?要是因此承受不了自殺,或患上其他重病,這筆開支、這筆帳,是否「新香港」政府承擔?是否政府輸了司法覆核,又是只有改例搬龍門一招?如果醫護因為照顧年邁雙親、照顧幼年子女等原因而辭職,政府是否可以「依法」「奪情」?
有趣的是,須知與此同時,海外醫療機構也大舉招募人才,英國、加拿大、澳洲等非常歡迎香港醫護人員移民,而且牌照轉換方便,本來已經很吸引。現在「新香港」為了「搶人才」,反而大舉降低香港公營醫療機構的待遇、提高其離開的門檻和恐嚇性,實在不知道這是甚麼邏輯。
唯一合乎邏輯的解釋,就是「盧寵茂方案」根本是為了嚇走更多香港有心醫護而建議,好方便進行更徹底的換血,讓他在深圳訓練的那批大陸學生取而代之。否則無論用任何正常、理性角度研判這位昔日高材生的一言一行,都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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