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歐洲海軍和民用船隻的來臨,從根本上重新塑造了亞洲海上秩序,但這種影響從不是亞洲人自發的。最早到達的歐洲船隻可以追溯到 16世紀,當時中國的大明帝國仍然主導亞洲海上秩序,定居在澳門和長崎的葡萄牙人亦主動遵循,因為兩地從未根據雙邊協定被確立為殖民地或通商口岸。以澳門為例,葡萄牙商人本來必須支付500兩銀的地租,並為大明政府提供一定的防衛服務,去換取在澳門被「恩准」居住的「特權」。
直到 19 世紀中期,大清帝國未能對帝國邊緣行使實質控制權,歐洲人、美國人才趁機與大清帝國和其他東亞國家締結雙邊條約,在後來的中國政權眼中,就視之為「不平等條約」。1842年,《南京條約》令中外關係經歷了一次範式轉移,香港正式這次範式轉移的結晶品;而隨著佩里 ( Matthew Perry ) 遠征導致美日締結《神奈川條約》,日本向美國船隻開放下田和函館港,通商口岸體系也擴展到日本。
然而,實際情況其實更為複雜。正如濱下武志指出,歐洲海洋體系在亞洲的發展,不僅體現在亞洲國家割讓、租借給歐洲列強的港口數量,而且也體現在「歐洲外交規範和條約協定」向亞洲延伸的形式上。[1] 但西方帶來的規範和條約協定的延伸,並沒有完全打破東方「自古以來」的朝貢貿易體系和亞洲海洋秩序;相反,西方建立的通商口岸體系,卻加強了香港、新加坡、上海等港口城市在連接海域扮演的作用。作為朝貢貿易中心的大清帝國逐漸衰落後,取而代之的是中華南方的私人貿易網絡商人,他們利用連接東亞和東南亞的民用海上勢力,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勢力範圍。福州、廣州等中國沿海港口城市,成為了商貿和朝貢貿易體系中心。
引入國際法和外交是歐洲海事秩序的特徵,它們加強了通商口岸城市之間的關係。儘管條約協定始終以雙邊形式進行,例如中英《南京條約》、中法《黃埔條約》等,西方世界的國際關係和「最惠國待遇」條款,終究使有關通商口岸的使用權最終成為多邊的關係,對常駐在通商口岸的所有中外商人開放。
結果,不僅外國人可以進入其他國家建立的通商口岸,早已在港口開展業務的中華商人,也可以利用海外通商口岸的自由港拓展事業和財富。在通商口岸體系的協助下,東亞不同通商口岸之間的私人貿易網絡,都從官方貿易體系以外獨立出來、逐步合併,從而加強了通商口岸在海域的交匯點地位。正如 Lee、Song 和 Ducruet 強調,亞洲港口城市接口深受歐洲殖民經驗的影響,參照他們提出的「亞洲整合模式」,亞洲港口城市的五個發展階段,包括「殖民港口」和「轉口港」的必然部分。前一階段假定西方航運標準調整的過程,允許外商進行鐘擺航線,和開發內陸地帶;後一階段假定西方的持續影響力,例如為工商業活動而改善港口設施,以及建立簡單的城市建設。[2]
這些國際法和港口外交的國際規範,逐步被大清帝國政府和臣民全盤接受。有趣的是,大清朝廷後來也藉用通商口岸體系,來管理與藩屬國的關係,例如1882年與朝鮮簽訂《水陸通商章程》,根據同一邏輯,也可以說是一條「不平等條約」,去開放朝鮮的港口。[3] 正如墨菲(Rhoads Murphey)觀察,在通商口岸注入「現代性」,最終形成了大清帝國內部現代化的力量,即使計劃最終以失敗收場,也不應抹煞西方引入這體系的貢獻。[4] 換句話說,西方世界對中國現代化和外交關係的影響,幾乎都是通過港口外交和通商口岸體系產生的。
[1] 濱下武志,2003: 23.
[2] Lee, Song and Ducruet,2008:378-379.
[3] 濱下武志,2003: 28 – 32.
[4] Rhoads Murphey,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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