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自治區奧蘭群島的案例,對甚麼是「奧蘭自治」,有關條約、國際聯盟的決議寫得一清二楚。不像《中英聯合聲明》,每一句話都有其「活路」(語言偽術),反映了我們今天很熟悉的「中式法治觀」。
當時國際聯盟決定讓芬蘭、瑞典雙方訂立奧蘭瑞典裔民族的自治權限,然後芬蘭將之納入其國內法律框架,並由國聯監督。這些條件非常精準,例如芬蘭「內地人」不可得到奧蘭投票權,只有土生土長的奧蘭人才可以擁有土地,奧蘭的單一語言是瑞典文等。《奧蘭條約》和國聯賦予的奧蘭自治體系至今100年,依然運作良好,除了靠芬蘭克制,國際制約同樣居功至偉,避免了芬蘭「搬龍門」釋法、重新演繹關鍵字、去收緊奧蘭自治這類傻事。
相較下,《中英聯合聲明》的中式「法律」用字,不講求精準、只是準備將來以「一國」力量再修訂,就帶來全然相反的結果。
例如聲明第三段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一般人看來,這裏的重點自然是香港人應享有的各種自由,但中國邏輯的重點,卻是「依法保障」,也就是日後的香港特區有任何新「法」去重新定義這些自由,也依然是「依法」,只不過不是「依」1997年前的「法」、也不是國際社會普遍理解的普世定義而已。簽了一輩子條約的英國人,自然明白魔鬼在細節,但中方如此顛覆法律概念,恐怕還是自嘆不如。
又像第三段第(二)條:「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一般人看來,重點自然是香港特區自治是國防、外交以外的範疇。但據中國今天的理解,這句的意思,居然是「國防、外交固然是中央管,其他範疇也不是完全自治、而是高度自治,至於『高度』多高多低,就按當時中央政府理解而定」,最後發展到2022年底的第六次人大釋法,索性定義一切北京認為是「國家安全」範疇的議題,都凌駕一切其他法律,整部香港《基本法》,已經形同虛設,如果《中英聯合聲明》有這樣的條款,就算英國人再不要臉,也不可能簽下。
最娛樂性的還是第九段:「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但究竟什麼是「經濟利益」?怎樣才算是「照顧」?居然語焉不詳。否則英資太古旗下的國泰航空、或匯豐銀行近年被中方不斷欺凌,中方理應早已違約了。
對中國而言,《中英聯合聲明》不過是為了1997年7月1日「恢復行使香港主權」,就像昔日收回威海衛一類殖民地,重點只有「收回」,其他內容,說說而已,反正7月1日之後,一切就是「內政」。而對英國而言,《中英聯合聲明》是為了「體面撤出」香港,之後怎樣保證「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自然也不太上心。奇怪的是當時的香港賢達,無論立場左中右,看見這份兩大國的「聲明」,有如此明顯的國際關係漏洞,卻選擇逆來順受。昨日因、今日果,看見窗外事,豈能心無罣礙?
▶️ 任建峰律師:人大最新釋法,等同授權李家超@國安委無限權力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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