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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香港誌 152】前海企圖複製香港,成效如何?

鄧小平的「改革開放」雖然造就了深圳等經濟特區,但始終未曾嘗試在制度層面引入香港法制,直到出現所謂前海實驗。

前海實驗早在《港區國安法》出現前已經面世,2018年,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赴深圳前海視察後,被賦予全速進行的令箭。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後,前海管理局局長田夫於2019年12月7日發布《對標香港、新加坡推進集成式改加快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若干舉措》,開宗明義以香港、新加坡為目標。這份文件提出了足足二十項措施,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所謂「開放水平高」、「改革力度大」、「創新亮點多」,但千頭萬緒,最有指標性的「亮點」,還是前海法院嘗試引入香港法律做法的「改革」。[1]

具體而言,前海冀複製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的成功經驗,並取代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由於中國大陸學者如清華大學法學教授程潔、「新護法」田飛龍等人,多番批評香港法院容許外籍人士擔任法官,認為外籍法官對中國持刻板印象,應全數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案件(惟相關建議違反《基本法》第92條),前海建國制仲裁中心或法院,至少在遇到涉及與中國利益有關之商業事務,中國法院在事件可掌主導權。就算前海國際仲裁中心未能取代香港,只要短期內前海有不俗的經濟數字,對於需長期在中國做生意的外資中小企業來說,前海仲裁中心理應有一定競爭力。

但這些改革,始終不能觸碰體制根本,只能在邊陲擦邊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第57條,「民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爲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適用外國法律將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 但這兩種法律的並存,又如何調解?於是,就出現調解員的需求。

香港和解中心會長羅偉雄是首批在前海法院獲認可的「港籍調解員」,中心旗下的「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是前海法院的合作機構之一,至今在該法院完成了約80宗調解個案。羅偉雄表示,前海法院的跨境個案約97%都是中小企,主要涉及股權、借貸、知識產權、財富管理糾紛等,「實際上兩地法律有好大差異,在融合時大家都不太清楚如何去配合。」[3] 

不同學者對前海法制改革的成效,也大多充滿懷疑。例如「大灣區香港中心研究總監」王緝憲也承認,港資早於2020年的疫情前,即開始陸續撤資前海,由於金融地理學的立論和法制不同,前海始終難以複製香港金融和法律服務的核心功能。[4] 時事評論員石山、王劍等更指出,在中國大陸法律體制的限制下,前海難以複製香港的高端服務業,最終或只剩地產項目的價值。[5]

[1]《對标香港、新加坡推進集成式改革加快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若幹舉措》,前海政府網頁http://qh.sz.gov.cn/sygnan/qhzx/zthd_1/cgfbh/xjcxcg/zdfb/content/post_6843257.html

[2]《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前海政府網頁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zwj/content/post_8054840.html

[3]〈前海法院接逾千宗涉港商業糾紛 港式跨境調解助化解〉,香港01,2019年5月4日。

[4] 王緝憲:〈北部都會區與前海面臨的挑戰〉, 灼見名家,2022年11月9日。

[5]〈中共擴大前海合作區 評論指難複製香港金融中心〉,大紀元時報,2021年9月8日。

▶️ 延伸視頻:陳文敏教授:《眾裏尋她:公義在香港》:國安法時代,還能保留普通法精神嗎?(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_4Df2RozGw

【國際香港誌 152】前海企圖複製香港,成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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