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訂《反間諜法》,與「新香港」宣佈2024年內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兩者是一體兩面的延續。究竟《反間諜法》是甚麼?就這個題目,有台灣學界朋友希望我們以香港經驗多作引導思考,於是進行了以下研究,這個月會和大家內部分享。
「反間諜」的根源,古今中外,都是源自不安全感。隨著中國大陸與以歐美為首西方自由世界關係每況愈下,內部出現嚴峻經濟危機,自然也導致中國內部出現一種不安全感。中國研究學者 Odell 認為,中國內部的不安全感,源自中國共產黨無法通過持續的經濟改革,來達致長期而穩定的經濟增長,結果對維持獨裁深感不安。Fravel 則認為執政黨會盡可能阻截內部反對派所能獲得的援助,以求維持並延長政治領袖的有效管治,由此可以將「失去管治」,看作為極權政權的不安全感的來源。
總之,中共政權與習近平本人的不安全感,除了造成對內的收緊,往往又會產生溢出效應(Spillover Effect),造成區域和國際的影響。Hintz 在討論土耳其的身分政治與外交政策時,對這個溢出效應作出過定義,認為(土耳其)國家的外交政策事實上是本地政治的一種投射和出口。同一道理,今天的中國戰狼外交,很多時候不能以單純「國家利益」理解,本質某程度上也是一樣。
要認識中國《反間諜法》修訂的觀念和想法,就要從中國「國家安全觀」的源頭說起。
在1983 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提請人大代表通過成立「國家安全部」,並以期「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這可以看成是現代中國國安的起點。綜觀趙紫陽在1983年的報告,有關「國家安全部」的成立部分內容放在《政法工作》章節上,與公安執法、綜合治理、鎮壓反革命活動、經濟犯罪以及其他軍事國防建設等,並置在同一章。從這角度看,中國當時的「國家安全」觀念和發展方向,主要還是以所謂「完善立法」為主,即嘗試通過法律與國家內部的「反對勢力」抗衡。然而中國當時的外部「國家安全」威脅是軍事為主,與習近平時代頗不相同。
畢竟相較其他威脅,例如策反、諜報活動等,當時中國軍事力量薄弱,武器和軍隊人數等問題,才是真正確切需要處理的事宜。根據1983 年的《Military Balance》報告,當時中國採取國家安全戰略主要是兩方面,分別是研發和生產核武,以及「人民戰爭」,即通過群眾動員阻截領土入侵。當時中國正逐步取代蘇聯設計和提供的武器,儘管有美國以及法國分別對其出售電腦、雷達以及其他物流設備(如直升機),但大多以防禦性武器為主。當下中國所著眼的「國家安全」目標,屬於軍備現代化,並以保衛國家領土完整為主。
按中國以往將「國家安全」觀念理解為軍事現代化、進而阻截軍事威脅的推論分析,而不是「反間諜」,也可以從中國其後的相關立法體現出來,例如在1988 年於人大常委通會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1990 年人大常委會通過《軍事設施保護法》等。在首發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章第八條涵蓋「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的秘密事宜,並明確責令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界定何謂「秘密」。同時,初訂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章指出,此法目的在於保護軍事設施、促進軍事現代化、鞏固國防以及抵禦侵略。從立法層面上,這印證了完善立法以及加強軍事實力,才是當時中國在「國家安全」上的主要發展方針。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也可以解釋中國當時的「國家安全」何以主要側重加強軍事現代化,而非防範諜報工作。文革結束後,在1985 年的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國才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確立中國公民出入國境的權利。此前因為文革和冷戰等因素,中國的出入境政策相當含糊,不同省份有不同做法,但總體來說,能夠進、出的人口比例都極其有限,所以威脅也極其有限。例如根據1973年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口岸工作的情況和改進意見》,當時中國的出入境口岸沒有統一領導機構,「在檢查工作的過程中,還存在寧左勿右和違反對外政策的現象......對出入境的華僑檢查過嚴,時間過長......」。
另一邊廂,於中國一河之隔的香港,亦因應大量來自中國的非法移民,於1980年實施了「即捕即解」的新政策取代「抵壘政策」,正式封鎖邊境。由此可見,當時中國公民要循正常途徑出入境中國通常求之靡途,加上與西方接壤的英屬香港封鎖對中國大陸的邊境,限制了人員流動,大多數能夠進入中國大陸的非常住人口都需要經過審批,所謂「外國勢力」的諜報活動,自然是鳳毛麟角。從這個角度看,也能解釋為甚麼中國從前的「國家安全」觀念不會特別針對間諜活動作細緻立法,反而專注於應對軍事威脅。「揪出間諜」雖然是中共運動的常見口號,但從來沒有嚴謹的制度統籌和定義,這是內部鬥爭目的,多於有實質需要的一切。
所以真正意義的「反間諜」,應該從改革開放後、特別是六四事件後開始談起。
(待續)
▶️ 蕭少滔:當23條配合《反間諜法》,「新香港」經濟政策將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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