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選47人案︱判詞】官指無差別否決財案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屬違《基本法》及濫權
bit.ly/3KJa5yl
本案指控被告串謀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辯方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應僅限於武力相關及刑事罪行,又認為被告否決預算案不構成濫權。
法官於判詞一一反駁,指《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安罪行,而立法會運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癱瘓,例如網絡攻擊立會系統、生化或放射性物質攻擊議員,批評辯方狹窄詮釋會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謬、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認為,「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亦可涵蓋「違憲」行為。
法官續指,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需據預算案利弊作審核和通過,雖然立法會不應「自動及機械式地」通過政府議案,但大多數議員蓄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明顯是違反《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而議員藉此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亦違反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構成濫權。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造成的「憲制危機」,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此外,辯方曾爭議被告案發時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認為只屬「事實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該罪行客觀上不可能成功,不構成辯護理由。
2️⃣ 【初選47人案︱判詞】 官:戴耀廷終極目標推翻現行制度 游說參與者 運用否決權成絕大部分人共識
bit.ly/4bKusH5
3️⃣ 【初選47人案】 吳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發 亦與戴耀廷有協議實行謀劃
bit.ly/453cBJ0
4️⃣ 【初選47人案】 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罪成 官:資深議員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
bit.ly/45lz58l
5️⃣ 【初選47人案】 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罪成 辯稱「墨落」無綑綁否決 官拒納 稱難以置信、荒謬
bit.ly/3wXdMwS
6️⃣ 【初選47人案】 抗爭派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見激進、參選為推翻政府
bit.ly/3R8UyLP
7️⃣ 【串謀殺警案】 認罪被告彭軍壕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bit.ly/3V4h0XB